苗栗縣議會今天三讀通過「苗栗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」,明定登山活動規範及罰則,若在特殊管制山域發生事故搜救,將採使用者付費,制度最快年底上路。

苗栗縣政府制定「苗栗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」今天在縣議會三讀審議通過,針對需申請國家公園入園許可之特殊管制山域搜救任務,將採使用者付費機制,不再全民埋單,支付費用包括搜救人員除固定薪俸外所衍生加班、差旅費及保險費,以及徵調、委僱民間勞務、機具、設備費用等,成為繼台中、南投、花蓮之後,全台第4個實施高山搜救收費縣市。

條例中明定進入特殊管制山域,應由具初級緊急救護能力領隊帶領並依登山計畫從事登山活動,嚴禁隊員脫隊獨行、辦理登山綜合保險等,違者處領隊新台幣1萬元以上,5萬元以下罰鍰。

苗栗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主要規範,從事登山活動應遵守事項,依照山域等級應攜帶緊急聯絡通信設備、定位器材等裝備並辦理保險,違反規定均有罰則。

此外,警、消或各山域業務主管機關得要求登山者出示身分證明、登山計畫、入山許可等文件受檢,無故拒絕者,處3000元以上、1萬5000元以下罰鍰。

苗栗縣消防局指出,縣境內海拔3000公尺以上山岳共10座,近年因登山活動蔚為風潮,山難事故相對增加,往往需投入大量人、物力搜救,希望建立登山活動管理機制,節省整體救災資源,管理條例今天通過後,將儘速送中央核定後施行,希望趕在年底前上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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